一、天津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
津理工教务〔2005〕3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场所。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全面发展的创新型人才作为中心工作。各实验室要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不断更新和充实实验内容以保证实验教学的质量,并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布局和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科学、合理、有效地配置;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观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创造性地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各实验室须根据学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明确本室所承担的具体实验教学任务。要按照规定的实验教学要求编排实验项目,并着力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开设设计性、综合性实验。注重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和严谨的科学态度,增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创新意识。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根据需要和可能开放实验室,为学生进行自主实验和课外科技活动提供方便。
第五条承担科学研究实验任务。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实验工作,努力提高实验技术,不断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以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并结合科研工作培养学生创新能力提供条件。
第六条积极开展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工作。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实验任务的前提下,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向校内和社会开放,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学术、技术优势,挖掘现有设备潜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增强实验室活力。
第七条 搞好日常管理及实验装置研制工作。各实验室要承担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保养、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要积极鼓励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装置的研制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并以各学院(系)管理为主。
第九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小组成员由有关专家及各学院(系)有关领导组成。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批实验室设置、调整方案;负责审查实验室建设发展规划。
(二)负责审查实验室投资方向、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将重大投资计划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批准。
(三)听取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情况汇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教务处是学校归口管理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对全校实验室的设置、调整提出意见,负责全校实验教学运行的归口管理,组织实验技术的开发与研究。
(二)负责拟定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依据规划拟定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并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织大型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和报批工作。
(四)统一掌管全校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经费、维修经费和低值易耗品经费。
(五)负责组织实验教学大纲等实验教学文件建设,并监督检查各学院(系)的具体执行情况。
(六)负责组织校级实验室评估和实验教学检查。
(七)会同人事处拟定实验室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计划,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测算及岗位培训、考核、职务评聘等项工作。
(八)负责归口管理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国有资产及校园经济管理处是学校归口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产权界定、登记及账物管理,组织仪器设备清查、评估等。
(二)负责组织新购置仪器设备的验收。
(三)负责牵头制定仪器设备(包括低值耐用品)的使用、保养制度,并负责检查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
(四)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置换以及办理折旧、报废等处置手续。
(五)负责贵重精密仪器使用效益情况的考核工作及档案资料管理工作。
(六)代表学校负责对实验仪器设备转经营性资产的工作实施监管。
(七)负责全校实验室大宗仪器设备购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二条各学院(系)需确定一名主管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设实验教学管理岗和实验室主任。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要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修费用要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实验室人员的配备与队伍建设要纳入学校人事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工作量。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基础课(含技术基础课)实验室的生均面积原则上应为2平方米以上。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分类
(一)按照承担的主要任务和功能分为:基础课实验室(含技术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实验室。
(二)按照隶属关系分为:校管实验室、院(系)管实验室。
第十六条新建、合并及撤消实验室应履行申报、审批手续。具体程序按照《天津理工大学教学实验室设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实验室经费管理
实验室经费主要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低值易耗费、仪器设备维修费、实验室环境改造费、实验室工作人员劳动保护和营养保健费等各种经费。实验室各项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一)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的使用,要按计划执行。具体管理按《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实验低值易耗费由教务处按照学校财务处每年划拨的实验低值易耗费的实际额度,根据各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和各类实验的性质与消耗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分配。经费额度划拨到各学院(系),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不得挪作它用。
(三)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教务处按照学校财务处每年划拨的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的实际额度,根据各学院(系)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实验课类型、拥有设备的新旧程度,以及设备利用率等综合因素划拨设备维修费。经费额度划拨到各学院(系)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节余留用,不得挪作它用。具体使用办法按照《天津理工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规定》执行。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劳动保护和营养保健费等各种经费按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实验室的设备管理,按《天津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人员
第十九条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他们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各种条件,大力培养这支队伍,发挥他们在教学科研中的应有作用。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强化团结协作、倡导并发扬团队精神。
第二十条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校管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按规定程序聘任;院(系)管实验室的主任由各学院(系)聘任,报人事处备案。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和实验教学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规定第二章“基本任务”中规定的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岗位责任,负责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做到教书育人。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生人数、承担实验教学及科研任务量、实验类型、实验室仪器设备现状、各种管理岗位设置等综合因素合理测算后确定。
实验技术人员按照工程技术系列、实验系列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和研究人员可保持或参评教师系列和科研系列的职称。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工作岗位主要分为专业技术岗位和实验室管理岗位。
(一)技术岗位:主要承担实验教学、科研项目的实验及对外技术服务等任务。各学院(系)可按实际需要设置不同级别的专业技术岗位。
(二)管理岗位:主要承担实验教学管理及实验室管理任务。实验管理岗位包括实验教学管理岗、物资管理岗、安全管理岗、基本信息管理岗等。
(三)各学院(系)可将专业技术岗位和实验室管理岗位的任务统筹安排,统一设置岗位。所设置岗位要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任期目标、聘任条件和考核办法。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一)各实验室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加强安全制度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各学院(系)要将安全管理职责纳入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实验室主任的岗位职责;各学院(系)要设安全管理岗,负责本单位管辖区内的安全保卫工作。每个实验室要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各实验室要根据实验工作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制度。实验室的安全规章制度要贴(挂)在墙上,安全防范措施要齐全,各种安全设施要妥善保管并定期检查其可靠性。
(三)安全员对不符合规定的操作或不利于安全的问题有权提出质询,对不听劝告或有碍安全的人有权停止其操作。对由于违章操作、玩忽职守、忽视安全而造成失火、被盗、严重污染、中毒、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严重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要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学校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并作出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对隐瞒不报或缩小、伪造事故真相者,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在实验室工作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要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学校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高等学校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的有关规定,在严格考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执行相应的保健待遇。
第七章 档案与基本信息管理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
(一)实验室工作档案的管理是全面考核实验室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各实验室主任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独立工作能力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实验室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学校档案馆及实验室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
(二)实验室档案要求真实、数据准确可靠。对原始记录和原始数据等材料应妥善保管,禁止丢弃或修改。
(三)教学实验室工作档案归档范围:依据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指标相关内容执行。
(四)实验室工作档案一经建立,所在学院(系)必须重视对档案的存放、保管、防火、防潮、借阅制度等各个环节,建立相应的管理程序,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好。
第二十七条基本信息管理
(一)实验室主任应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统计、上报、管理等工作。
(二)教学实验室基本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基本情况
包括实验室名称、分室编号、面积、安全、改建情况等。
2.实验教学情况
包括实验教学任务书、实验教学项目明细、实验课表、实验项目卡片、实验开设记录、首开实验记录、教师试讲记录、实验室开放情况记录等。
3.科研及社会服务情况
包括实验室承担的研究课题、社会服务项目、工作情况记录等。
4.实验室工作人员情况
包括实验室人员的基本信息、人员、结构、变动及培训、考核情况等。
5.实验室仪器设备基本情况
包括实验室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目、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室低值耐用品账目、设备维修记录等。
6.其他基本信息
包括实验室管理的各种文件、制度,实验室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实施情况等。
(三) 基本信息的上报程序为:
1.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员逐一准备出相关信息和数据,将需上报的数据交实验室主任审核,将其它信息和数据归档。
2.实验室主任核实、签字。
3.各学院(系)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
4.上报学校职能部门。
5.学校职能部门再行统计数据和信息。
6.上报市教委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天津理工学院实践教学管理规定
津理工教务[2002]4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为保证实践教学规范化和有效运行,加强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践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和观察、思维、分析、创造能力。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
第三条 根据实践教学体系的要求,积极推进实践教学改革,改革实践内容,切实加强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
第二章实验教学管理
第一节实验教学的类别
第四条 演示性实验:一般在两种情况下安排演示性实验;一是实验内容重要,实验方法、实验操作简单,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和对理论的理解;二是实验内容新颖,实验方法先进,实验操作复杂,实验设备昂贵,实验材料耗费多,目的是使学生对实验内容、先进的实验方法和现代实验仪器设备有所认识和了解。
第五条 验证性实验: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既定方法、既定的仪器条件,完成全部实验过程,以深化课堂理论教学,培养学生基本实验能力。
第六条 综合性实验:学生经过一个阶段理论课和实验课的学习,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完成一定的实验内容。可以在一门课程的一个循环之后安排综合性实验,或在几门课之后安排较大规模的较长时间的综合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综合实验能力。
第七条 设计性实验:学生根据实验题目,运用所学知识,确定实验方案(可以包括选择实验方法和步骤,选用仪器设备),独立操作完成实验,写出实验报告,并进行综合分析以培养学生的思考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实验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八条 实验教学要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数量,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
第二节 实验教学管理内容
第九条 实验教学管理分为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信息管理。
第十条 目标管理是指将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分解到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去。
(一)实验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中,应明确开设实验教学的课程及实验学时。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要明确课程名称和实验学时;未独立设课的课程要明确实验学时,划定实验学时所占的比例。
(二)实验教学大纲。明确本门实验课的教学特点及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地位、作用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明确实验方式,确定实验项目,其中包括必做和选做实验的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三) 实验项目。实验项目选择的原则是:服从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注重基本技能训练、着眼能力培养,既有典型性项目又有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贯彻因材施教,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兼顾项目选择中条件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靠性。
(四) 实验教材。其内容应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编写或选用的实验讲义、指导书等。
第十一条 过程管理分为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课教学、实验报告的编写和批改。
(一)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包括:
1.教学文件的准备:如实验教学大纲、教材、统一的实验报告纸等。
2.物质条件的准备:包括实验设备的完好状态、实验所用的各种消耗器材、水、电的畅通等。
3.实验教学的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明确该次实验的目的、要求,熟悉实验原理、方法、步骤及装置。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上实验课和参加指导。
4.学生预习: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照教材的要求预习,领会实验难点,掌握实验的原理、方法及装置,写出预习报告。
(二)实验课教学应做到:
1.实验教师在上第一次实验课时结合本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
2.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抽查提问,了解学生预习情况,对未达到要求者,不准其做实验。
3.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结合提问情况,使学生了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和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4.在实验中,尽量让学生独立操作,独立思考,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巡回指导,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5.实验完毕,要指导学生填写和保存《实验开设记录本》;学生要主动协助指导教师整理好实验用品,切断水、电、气源,清扫实验场地。实验指导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如发现设备损坏、偷盗公物等事故的发生,应立即追究责任。
6.实验室要制订《学生实验守则》,并张贴上墙,随时检查学生遵守情况。
(三)实验报告的编写和批改要求:学生应按照要求认真写出实验报告,其中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方法、步骤及装置、实验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计算公式、实验现象及解释等。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按照规定评定出成绩。
第十二条 质量管理。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独立考试并将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报告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纳入总分。未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验学时较多的也可参照此方法进行考试;实验学时较少的,要根据该课程所占的分量将平时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及考试成绩作为考核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提倡操作考试,精心组织的操作考试能较好的反映学生的实验理论、实验技术及其综合分析能力等基本的实验能力。每学期要安排实验教学检查,也可和理论教学同步进行。
第十三条 信息管理。实验室的基本信息管理要和档案管理同步进行,这是考核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一项重要指标。具体办法见《实验室工作条例》中有关部分。
第三节实验教学管理各级职责
第十四条 实验教学由教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负责解决实验教学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实验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先进个人和实验教学的优秀成果,纳入学校奖励。
(一)教务处的职责
1.在组织修订、调整教学计划时,确定独立设置与非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及实验教学学时数;
2.审批规范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的建设。
3.对实验室完成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的情况随时进行督促,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对其实行质量管理。
4.掌握实验项目的开设情况及实验开出率。汇总各二级学院(系、部、所)上报的《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实验课表》。
5.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表彰实验教学优秀成果。
6.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以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
7.协调各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践教学的有关问题。
8.调整实验教学用房。
(二)二级学院(部、所)职责
1.组织制定本专业的教学计划、大纲、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2.督促、检查、审定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制定的“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要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及时了解实验教学情况,听取师生意见,解决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4.安排本单位所属实验室所承担的非本单位实验教学任务,落实非本单位在本系所开设的实验课。
5.完成学校安排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实验室的职责
1.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的第一线,实验室主任要领导组织本室工作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实验室要协同相关教师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教材。
3. 实验室要根据实验教学大纲认真填写《实验项目卡片》,并于每学期末安排好下一个学期的实验教学课和填报《实验教学课表》与《实验教学任务通知书》,并上报教务处备案。
4.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地做好实验教学各项管理工作。
5.关心实验室的发展与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6. 实验室每年要对本年度开出实验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价,要求有报告总结,并存入实验室业绩档案。
7.完成学校和二级学院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实习(实训)管理
第一节 实习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实习工作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二级学院
分工负责, 共同完成 。
(一)教务处职责
1.研究制定有关实习工作的条例、规定、守则,统一印发生产实习日记本和实习报告用纸。
2.综合与审定全校各专业实习实施计划,审查实习大纲;研究处理实习中的重大问题。配合各二级学院建立实习基地,深入现场检查协调工作。
4.检查各专业实习质量,组织评估,评选实习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经验交流。
(二) 二级学院职责
1.确定实习队指导教师名单,审核批准专业的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
2.对师生进行思想动员工作,进行组织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教育。
3. 研究、检查、指导实习工作,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实习中的问题。
4.对于在生产实习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应给予表扬,载入业务档案,符合条件的可以参评教学成果奖。对在实习过程中的重大事故要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
5.教研室(系、所)要组织教师积极参加实习的指导工作,对每位教师指导实习情况认真记载,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聘任的依据。
第二节 实习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认真选择实习地址,本着就地就近、专业对口,满足实习大纲要求、相对稳定的原则选择实习场所。
第十七条 拟定实习大纲。实习大纲是组织与检查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根据教学计划各教研室在(系、所)实习之前拟定出实习大纲,其内容包括:
(一)实习的目的和任务;
(二)实习的内容和要求;
(三) 实习的程序、时间分配和实习场所;
(四) 对学生的要求;
(五) 检查和考核的办法。
第十八条确定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是实习的具体组织者,应由实践教学经验丰富、对生产实际熟悉、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的比例按1∶15左右配备。
第十九条 按实习大纲要求,填报实习计划,经二级学院审核批准后,报教务处审定。
第三节 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十条 教师必须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加强对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认真抓好学生的学习、生活、健康和安全,以保证实习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二十一条 指导教师要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提前下厂熟悉并了解情况,同时拟定进度计划。
第二十二条 组织学生学习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的和要求,了解时间安排和步骤,布置写实习日记和报告,介绍实习单位的简况及实习注意事项,明确安全保护要求和实习纪律。
第二十三条 指导教师在实习中,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加强指导,及时检查学生的实习日记,布置一定的思考题和作业,解决学生提出的问题,指导学生完成实习报告,使之真正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要严格管理学生的考勤,对违反规定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带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带队教师有权停止其实习,令其返校,并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带队教师要对整个实习全面负责,要经常与实习单位进行联系,并定期与实习单位主管部门沟通,争取厂方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节 对学生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学生要重视向实践学习,要尊重教师、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并服从指导,要认真填写实习日记,完成作业和实习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一)生往返实习场所应集体行动,实习结束后需返家度假者应
提前申请由带队教师统一报二级学院批准。擅自离队者,若出现任何情况责任自负。
(二)学生假期回家开学后独自去实习地点者,经二级学院同意
后,必须在指定日期到指定地点报到,迟到者按旷课处理。
(三)严格考勤制度和实习纪律。实习期间不准离开实习地一般不得请假,特殊情况需持证明经指导教师批准,否则,按旷课处理。凡生产实习期间,请假时间超过全部实习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或无故旷课三天以上(含三天)者,其成绩以不及格论。生产实习不及格不准补考,随下届学生重新进行生产实习。毕业实习不及格不准参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随下届学生重新进行毕业实习合格后,方可参加毕业(论文)答辩。
(四)要严格遵守工厂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注意安全,遵守保密制度,爱护公共财物。
第二十八条 要安排好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定期召开组织生活和班务会。
第五节成绩考核和评定
第二十九条 生产实习不得免修,成绩不及格不准补考,不及格者予以结业,不发毕业证书。
1 学生必须完成实习的全部任务,写好实习报告,方可参加考核,评定成绩时要注意征求实习所在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
2生产实习成绩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分评定,对实习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表现极差者可加用评语。生产实习成绩(及评语)记入学生成绩册。
3评定成绩可参考下列标准
优: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中有丰富的实际材料,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能够运用学过的理论对某些问题加以深入的分析,并能提出自己的见解,考核时能比较圆满的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优秀。良:完成实习大纲规定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中对实习内容总结得比较全面系统,能运用所学过的理论联系实际分析问题,考核时能比较圆满地回答问题,实习中表现良好。
中:完成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中对实习内容总结得比较全面,考核时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实习中无违纪现象。及格:完成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内容基本正确,但不够完整系统,考核中能基本回答主要问题,但有某些错误,实习中虽有违纪现象,经教育后能改正者。
不及格:未完成实习大纲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实习报告中有明显错误,考核时不能正确回答主要问题,或有原则性错误。实习中有严重违反纪律现象而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条 确定学生实习成绩不及格,需由指导教师提请二级学院院长(系主任)审核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规定相关的规定,以本规定为准。
附录:实验教学管理流程图
根据教学计划
↓
要求制、修订实验教学大纲或实验讲义
↓
填写、打印实验项目卡片
↓
落实任务并填写实验课表和实验任务通知书
↓
开学后三周内上报教务处备案
↓
教师备课、予做实验
↓
保留教案和首开实验记录
↓
检查学生预习情况、规范地上好实验课
↓
实验结束填写实验开设记录本
↓
批改实验报告
↓
记录实验报告成绩并选留存档
↓
期末组织考试或考核
三、天津理工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津理工教务〔2005〕35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补充、扩展和深化。为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保证实验教学组织、运行的规范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使学生了解相应学科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增强其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章 实验教学内容
第三条各学院(系)根据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制定具有明确教学目的、与理论教学体系协调一致的实验教学体系。改革实验教学内容,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适当减少验证性、演示性实验,注重学生基本实验技能、能力和创造性实验能力的培养。
第四条实验项目类型包括:
(一)演示性实验。一般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安排:一是实验内容重要,实验方法、操作简单,目的是加强学生对实验现象的认识和对理论知识的理解;二是实验内容新颖,方法先进,实验操作复杂,实验设备昂贵,实验材料耗费多,目的是使学生对新颖的实验内容、先进的实验方法和现代实验仪器设备有所认识和了解。
(二)验证性实验。学生根据实验指导书的要求,在教师指导下,按照既定方法、既定的仪器条件,完成全部实验过程。借以深化对相关理论教学内容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学生的基本实验能力。
(三)综合性实验。学生在经过一定阶段理论课和实验课学习的基础上,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完成一定的实验内容。可以采用在一门课程讲授结束后安排综合性实验,或在彼此相关的几门课之后,安排规模较大、需时较长的综合性实验等方式,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实验能力。
(四)设计性实验。学生根据实验题目,运用所学知识,确定实验方案(如确定实验方法和步骤,选用仪器设备等),独立操作完成实验,书写实验报告,并进行综合分析。借以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实验、开展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三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五条实验教学管理包括目标管理、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第六条目标管理。各专业对人才培养目标和实验能力的要求应体现在实验教学计划、实验大纲、实验项目及实验教材等教学文件中。
(一)实验教学计划。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应明确开设实验教学的课程及实验学时。独立设课的实验课要明确课程名称和实验学时;未独立设课的课程要明确实验学时,划定实验学时在该课程全部学时中所占的比例。
(二)实验教学大纲。明确本门实验课的教学特点及其培养学生实验能力方面的地位、作用和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明确实验方式,确定实验项目,其中包括必做和选做实验的学时分配,规定每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实验考核方式及评分标准等。
(三)实验项目。实验项目选择的原则是:服从专业培养目标的总要求,注重基本技能训练、着眼能力培养;既有典型性项目又有反映现代科技水平的项目;因材施教;注意前后课程的相互配合,激发学生的实验兴趣,同时在项目选择中兼顾条件的可能性和投资的可靠性。
(四)实验教材。编写或选用的实验讲义、指导书的内容应包括实验基本原理、方法、步骤、主要设备的结构原理及使用方法等。
第七条过程管理。分为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实验课教学运行、实验报告的书写和批改、实验成绩的评定。各学院(系)负责相关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
(一)实验教学前的准备包括:
1.教学文件的准备:如实验教学大纲、教材、统一的实验报告纸等。
2.物质条件的准备:包括实验设备完好,实验所用的各种耗材齐备,实验用的水、电畅通等。
3.实验教学的备课: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认真备课,首开实验、首次上岗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试讲、试做,达到要求后方可讲授实验课和参加指导。
4.学生预习:学生在实验前必须按照教材的要求预习,掌握实验的原理和方法,熟悉实验装置,领会实验难点,撰写预习报告。
(二)实验课教学要求:
1.各实验室制订《学生实验守则》,并张贴公示,随时检查学生遵守情况。
2.实验教师在上第一次实验课时结合本实验室的基本要求宣讲有关规章制度、安全事项。
3.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抽查提问,了解学生预习情况,对未达到要求者,不准其做实验。
4.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结合提问,使学生了解本次实验的原理、方法、要求,了解主要仪器设备的原理、结构及使用方法等。
5.在实验中,学生应独立操作,独立思考,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巡回指导,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6.实验完毕,实验指导人员要组织填写并保存《实验开设记录》;学生要主动协助指导教师整理好实验用品,切断水、电、气源,清扫实验场地,待实验指导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离去。如发生设备损坏、丢失公物等事故,实验指导人员应立即追查责任。
(三)实验报告的撰写和批改:
学生应按照要求认真撰写实验报告,其中包括实验目的及要求,实验原理、实验步骤及装置、实验数据及处理方法、主要计算公式、实验现象及解释等。实验指导教师应认真批改实验报告,并按照相关规定评定成绩。
(四)实验成绩的评定:
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应独立考核并将考试成绩、平时成绩及实验报告成绩按照一定比例纳入总分。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课,实验学时较多的也可参照此方法进行;实验学时较少的,要将平时成绩和实验报告成绩作为考核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课程总成绩。提倡组织操作考试以较好地考察学生对实验理论、实验技术的掌握情况及其综合分析等基本的实验能力。
第八条 质量管理。各专业要通过对实验教学的全面监控、检查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具体实施方法依据《天津理工大学教学质量检查与监督办法》执行,检查内容参考国家和天津市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中的相关内容,结合实验教学具体情况进行。
第九条信息管理。实验教学的基本信息管理要和档案管理同步进行,学校将实验教学的基本信息管理纳入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的考核指标。具体办法见《天津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中有关部分。
第四章 实验教学管理职责分工
第十条实验教学在主管校长统一领导下由教务处与各学院(系)共同管理。
(一)教务处职责:
1.组织实验教学大纲等实验教学文件建设,并监督检查各学院(系)的具体执行情况。
2.对实验室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情况及教学质量进行监督,组织校级实验教学检查。
3.汇总各学院(系)上报的《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课表》。掌握实验项目的开设情况及实验开出率。
4.积极推动实验教学改革,组织实验教学改革经验交流,将实验教学优秀成果及在实验教学中成绩优异的先进个人纳入学校评比奖励范畴。
5.根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负责拟定实验室建设规划与年度建设计划,以保障实验教学的物质条件和技术环境条件。
6.协调各有关处、室解决影响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7.协助学校相关领导调整实验教学用房。
(二)各学院(系)职责:
1.组织制定相关专业的实验教学计划、大纲,根据培养目标提出对实验能力培养的具体要求。
2.审定实验讲义、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监督、检查实验教学准备和开出情况,以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3.及时听取师生意见,并解决实验教学存在的问题。开展实验教学改革,总结交流实验教学经验。
4.确保完成本单位所属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包括为校内其他单位开设的实验课程)。
5.完成学校安排的相关管理工作。
(三)实验室职责:
1.实验室主任组织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完成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做好实验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2.与相关教师协商,共同制定实验教学大纲、选定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教材。
3.每学期末安排好下一个学期的实验教学课,按规定时间填写《实验课表》、《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项目卡片》,经所在学院(系)领导审核签字后上报教务处备案。
4.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地做好实验教学各项管理工作。
5.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不断改进实验教学,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6.每年要对本年度开出实验进行教学质量、教学效果评价,要有总结报告,并存入实验室业绩档案。
7.完成学校和所在学院(系)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